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奕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奕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奕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王奕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6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3-9經原判決法院定應執行刑22年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日│100年7月26日│100年5月29日│100年6月4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194號│毒偵字第6621號│偵字第16031號│偵字第16031號│├─┬────┼────────┼────────┼────────┼────────┤│最│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8│100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號│2810號│2459號│245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12月30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2480號│2810號│1065號│1065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8日│101年1月31日│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至6月間│100年5月至6月間│100年5月至6月間│100年5月至6月間│├──────┼────────┼────────┼────────┼────────┤│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臺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031號│偵字第16031號│偵字第16031號│偵字第16031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459號│2459號│2459號│245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101年11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1065號│1065號│1065號│1065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⒐││││├──────┼────────┼────────┼────────┼────────┤│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至6月間││││├──────┼────────┼────────┼────────┼────────┤│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031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45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決││1065號│││││├────┼────────┼────────┼────────┼────────┤││判決確定│102年3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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