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15號原告 金汎 被告 黃嘉澤 被告 陶淑瓊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31,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原告僅繳納22,384元,尚不足15,64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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