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9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林慧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林慧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林慧娟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財物,竟起貪念加以侵占,且迄今均未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並無經法院判刑前科,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侵占財物價值非少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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