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33號上訴人 王敘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昌 因99年度訴字第193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