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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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柊存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柊存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