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李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