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八年度基簡字第三八八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