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三號聲請人 張秀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學能 間請求返還.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九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