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二號聲請人法人新北市 陳南記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清 和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滄浪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聲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聲請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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