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上訴人賴進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源
張明祥 張明達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洪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租佃爭議事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雖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惟此類訴訟能否上訴第三審,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上訴利益額數規定之限制。
二、被上訴人主張其出租予上訴人之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因被上訴人不自任耕作、違法轉租,而耕地租約無效,經被上訴人聲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及調處不成,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並將483地號土地返還。查483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542.9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原審卷第15頁土地登記謄本),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994,446元(4,542.93×2,200=9,994,446)。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