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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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明人 陳佳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佳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許錦印法官陳春秋法官周政達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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