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上訴人 許晋誠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30號、110年度偵字第36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4關於許晋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就附表編號3、
4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許晋誠犯附表編號4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
一、許晋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轉讓及施用。因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附件編號1、2所示時間,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蘇志 宗通話時, 蘇志宗 請求許晋誠先貼新台幣(下同)1千元代購甲基安非他命,許晋誠即基於平價轉讓禁藥之犯意,將其向不詳藥頭購得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由蘇志宗不詳姓名年籍之朋友帶回給蘇志宗施用(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惟蘇志宗事後並未給付1千元與許晋誠。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審理範圍本案經原審判決後,被告全部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2、3、5幫助施用或轉讓毒品部分,均撤回上訴(本卷第108-109、11
7頁),已確定在案,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貳、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復為同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卷第112頁),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偵11030卷第213頁、本院卷第109頁),證人蘇志宗亦證稱被告當日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其另陳稱是向被告購買等情並非可採,詳下述),復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聲監字第349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520號、55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憑(警卷第46-47、49-50、52-53頁、偵11030卷第35-39頁),並有附件所示被告與蘇志宗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偵11030卷第27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陳稱:「蘇志宗叫我幫他跟人家拿,我想要跟他一起向人家拿,但蘇志宗叫他朋友來,也說錢不夠,身上也只剩1、2百元,後來藥頭說不要,我想那乾脆我自己請蘇志宗,就拿我自己的請他吃,蘇志宗也沒有拿錢給我」等語(本院卷第109-110頁)。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1月18日上午7時57分32秒及8時13分1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都是我與蘇志宗的通話内容,但我不是賣給他,是幫他調貨」、「(同日上午11時41分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詳附件》)是蘇志宗向我抱怨毒品品質不佳,他沒有過來找我」;於偵查 中復 供稱:「蘇志宗說他11月18日向你買1次安非他命,有何意見?)可是我不記得,我根本就沒有賣他,他叫我幫他拿有啊。(他說11月14日你有請他吃海洛因,有何意見?)有。(蘇志宗說11月26日你有請他吃安非他命,有何意見?)有。11月18日他說要拿錢給我,但他都沒有拿錢給我。(11月18日是否有拿安非他命給他?)有阿。就像請他吃,但他又沒有拿錢給我,因為他說常常吃你的。(《提示11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蘇志宗在電話中說你先貼1千元,有無此事?)有。(後來蘇志宗有無給你錢?)沒有。我有給人家
1千元,他說晚上要給我錢,也沒有」(警卷第7-8頁、偵11030卷第213頁)各等語,足見被告於11月18日當天確有向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並將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由蘇志宗友人取回)給蘇志宗施用,此由附件第3通對話中,蘇志宗抱怨毒品品質不佳,被告回稱「我哪知,這是今天才接觸到的」等語,亦可得證實,且若毒品係被告無償提供或轉讓,則蘇志宗實無抱怨品質不佳,或與被告約定下班後見面(疑似給錢)之理由及必要。依上開事證,應認被告確有向上游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因蘇志宗來電請被告先貼1千元購毒,而基於互通有無、平價轉讓毒品之犯意,將價值1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由蘇志宗友人取回)給蘇志宗無誤,縱認蘇志宗事後並未依約給付被告1千元,亦難認定被告係無償轉讓毒品,其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同時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合關係,因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為成年男子蘇志宗,且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10公克以上,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又被告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應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整體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
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轉讓禁藥罪之犯行(偵1103
0卷第213頁、本院卷第109-110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無非係以雙方通訊監察譯文及證人蘇志宗之證述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則否認有於上揭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除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為如上乙、貳之辯解(其所陳「未向藥頭購買毒品,而以自己之毒品無償提供蘇志宗施用」部分並不可採,業如上述)外,另供稱:「我有請他,他身上也沒有錢,說改天才要還我,我說不用,這請你就好了。當天他是叫另一個人來的,後來他身上只剩下幾百元,說要叫我幫他調東西,我說我自己施用的部分拿一點請他,請那個人拿回去給蘇志宗,後來蘇志宗跟我見面的時候,他說我請他那麼多次了,他不好意思,說要補貼我1千元,我說『不用,請你就好了,朋友做那麼久了』」、「那天早上沒有跟蘇志宗見面,晚上好像我還在工作時,他有來,他說我請他那麼多次,他要補貼我,我說不用」、「我沒有販賣,有請蘇志宗吸食。我有正當承包工作,吃甲基安非他命是提神的,怎麼可能冒那麼大的風險賣他,還讓他欠錢,這種虧錢的生意有人要做嗎?1千元是他自己說要我幫他貼,結果沒錢,就沒有了,我也沒辦法去跟人家拿,我就把自己施用的撥一點請他吃而已」各等語(本院卷第235、238頁)。經查:
㈠證人蘇志宗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證稱有於109年11月18日,
在嘉義市西區大聖路某處,向被告購買1千元甲基安他命(警卷第25頁、偵3623卷第60頁);然於本院審理中進行交互詰問即否認上情,改稱:「(你現在有辦法回憶當天是什麼時候跟他交易毒品的嗎?)不知道是中午還是..。(你當天是把1千元現金當面交給他嗎?)好像沒有喔,我沒有拿錢給他,因為那天我也不知道啊,裡面的物品,不知道什麼東西啊。(你看過譯文之後,能否確定11月18日這天有去找許晋誠拿毒品嗎?)那天去沒有啊。..(所以那天你是有與被告見到面,沒有叫朋友過去找他拿毒品嗎?)因為我是叫我朋友去的啊。(11月18日那天到底是你自己去找許晋誠,或是你朋友去找許晋誠?)監聽譯文那天是我朋友去的啊。(所以11月18日這天你沒有去找許晋誠?)沒有啊。(那你為何警詢中說你有與許晋誠見面,並以1千元價格向許晋誠買毒品?)那是我人不舒服的時候這樣說的,我們也沒有交易。..(你與許晋誠認識多久?)很久了,是從兒時認識的朋友。(與被告認識期間,被告是否曾經請你吸食毒品?)有。(你印象中有幾次,有沒有辦法想起來?)不記得了,都互相有請。(你記得的這段期間,許晋誠是否曾經販賣毒品給你?)沒有」。....「(《提示偵卷第60頁筆錄》檢察官問你11月18日在大聖路向阿誠買1千元安非他命,有沒有這個事情,你回答『有』?)沒有,有去,但是沒有買。(《提示今日勘驗對話內容》當時檢察官問你11月18日是不是有跟阿誠見面,跟他拿安非他命,你回答『有』,檢察官再問你那這一次有付錢嗎,你回答『我記得一次啊,18號啊,在..大聖路的路邊啊』,檢察官續問就是18號這一次嗎,你回答『對啊,我筆錄有做啊』,這句話實在嗎?)大聖路我有去。(偵訊中你的回答是否實在?)不實在。(那你為什麼跟檢察官說謊?)我沒有說謊,我那天有去,可是我們又沒有金錢的交易。(那你為何不這樣跟檢察官說?)我忘了。我有去,可是他請我的,我們都沒有金錢的交易啊,真的啊」。....「(當天第3通電話通話時間是11點41分,從8點13分到11點41分之間,你有沒有與許晋誠見面?)那天我有過去。(當天有3通電話,第2通與第3通的通話時間點之間,你有沒有與許晋誠見面?)沒有。(如果沒有,為何說什麼品質不好?)因為我們有在做土水。(既然沒有見面,為何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說你有在大聖路向許晋誠購買
1千元安非他命?)未答。(你之前都說有見面,剛才也說有見面,只是沒拿到東西,在警察局及檢察官偵訊中也說有去,並向他買1千元的安非他命?到底有沒有與許晋誠在大聖路見面?)有見面,但是我們沒有那個啊。(109年11月18日你與許晋誠如何約在大聖路見面?)我直接過去找他的。(沒有事先約就直接過去嗎?)對。(沒有約能找到人嗎?)如果沒有見到,我就走而已。(你去找許晋誠時,有無向他買1千元的安非他命?)沒有」(本院卷第210-230頁)各等語,先後證詞反覆不定,明顯有瑕疵。
㈡另依雙方當日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如附件):
1.109年11月18日上午07:57:32至08:00:11,被告(A)打電話給蘇志宗(B),蘇志宗表示要叫朋前來找被告,被告回稱身上僅剩1千元,蘇志宗又表示要請朋來順便拿錢過來給被告,並疑似與被告確認毒品種類及詢問價格,被告回答價錢「3或35」之後,又說:「你就知道那個人..」等語,觀其語意應係抱怨毒品藥頭之販售價格並不便宜,且蘇志宗亦知悉該藥頭為何人,足認蘇志宗與被告並非一般毒品買方與賣方之直接關係。
2.同日上午08:13:10至08:13:43,被告(A)又打電話給蘇志宗(B),告知蘇志宗可以叫他的朋友過來了,蘇志宗則向被告表示「你先幫我貼1千元,我晚上再跟你算」等語,並經被告應允。同日上午11:41:02至11:41:50,蘇志宗(B)又打電話向被告(A)抱怨品質不佳(疑似指毒品品質),被告則表示不清楚,因為是當天才接觸到的新品,蘇志宗乃表示等被告下班後再前往雙方均熟悉的地點找被告等語。依上開兩通對話內容,可見蘇志宗於施用被告交付之毒品前,並未與被告約定見面或交易,而係由蘇志宗之友人與被告見面,且該友人並非代理蘇志宗與被告為交易,否則蘇志宗實無須另向被告表示「你先幫我貼1千元,我晚上再跟你算」,渠等間是否為買賣毒品之關係,顯有疑問。證人蘇志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9年11月18日,在嘉義市西區大聖路某處,向被告購買1千元甲基安他命」云云,更與上開對話所顯示雙方之互動內容有出入,難認與事實相符。
㈢被告於原審審理中雖表示認罪(一審卷第116、185頁);
然依被告供稱:「偵查中所述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蘇志宗部分,蘇志宗叫我幫他處理,是叫我幫他買毒品,我有把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但後來蘇志宗沒有給我錢,我就想說算了請他好了,就沒有跟他收錢」(一審卷第116頁)、「毒品本來是我自己買回來要吃的,本來買2千元,後來蘇志宗說要毒品叫我撥一半給他,我就撥一半給他算他1千元,但是他還沒有拿給我」(一審卷第185頁)、「(第1通電話是與何人對話?)蘇志宗。(說了什麼?)蘇志宗叫我幫他拿甲基安非他命,他錢不夠,叫我幫他拿,先幫他墊錢,我就幫他墊錢,所以我幫他拿1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我晚上或是下午拿毒品給他的,確切時間我也忘記了。(第3通電話蘇志宗就跟你抱怨毒品品質不好,有何意見?)應該是當天上午08:13至11:41之間就拿毒品給蘇志宗了。(當天拿給蘇志宗的毒品何來?)跟『 阿秋 』拿的。(你何時去跟『阿秋』拿的?)我當天早上8點之前先去拿毒品回來要自己吃,我8點要去工作之前先去拿毒品,所以我8點之前去買2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你既然身上就有2千元安非他命,為何還在電話中跟蘇志宗說一大堆?)蘇志宗叫我拿半錢,我就沒那麼多,所以8點過後這通電話講完後我沒有再跟別人買,我就撥我剩下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他,蘇志宗叫我幫他拿,像我們兩個合資,他叫我幫人家拿,他錢不夠,叫我先幫他貼錢。..(你在電話中為何跟蘇志宗說你當時身上剩1千塊而已,是何意?)因為蘇志宗叫我幫他貼錢,但是我身上沒那麼多錢。(可是在這句話之前,並沒有提到到底蘇志宗要多少毒品,你怎麼會隨即說『我沒有那麼多,身上只剩
1千塊而已』?)『我沒有那麼多』指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印象中他是要問我身上有多少錢,要合資。(可是對話似乎看不出來是有要合資的意思?)因為我有在工作,從頭至尾他都會邀我合資,所以見面就是在講這個,問我身上有多少,因為我們平常就會合資半錢或一錢,大約3千元、5千元。(所以這次最後並沒有合資,而是你把你身上的毒品撥給他算他1千元?)講完電話後我們實際上沒有合資再去買毒品,我把我身上的毒品撥給他,算他1千元。因為我之前有請蘇志宗,這次我原本也沒有要跟他拿錢,他說不好意思要給我錢,所以這次也有算錢」(一審卷第196-198頁)等事實,可認被告並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並藉此營利之意圖,僅係將原本購入準備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平價轉讓給蘇志宗。參酌被告與蘇志宗是從小認識的朋友,已據其二人供陳在卷(本院卷第212、235頁),關係應屬密切,且被告亦另有無償轉讓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施用之情形(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5部分),依罪疑利歸被告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尚難僅憑上開所謂認罪之供述,即遽以販賣毒品罪相繩;惟因起訴與審判之基礎事實相同,爰予變更論罪法條。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僅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詳述如上,原審遽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以上開情詞辯稱「僅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並非販賣毒品」,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屬有理由,原判決就此部分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就附表編號3、4所定應執行刑(5年6月)部分,因失所附麗,併予撤銷。
二、茲審酌被告:⑴高中肄業智識程度;⑵已婚,入監前與母親、配偶、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⑶承包改建工程,經濟狀況不佳;⑷前曾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未久即再犯本案,難認素行良好;⑸無視政府毒品禁令,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健康;⑹事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附表編號4「本院判決
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枚)(見偵11
030卷35-39頁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一審卷117頁),並有附件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雖以1千元平價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蘇志宗,惟供稱蘇志宗事後並未給付1千元,業如上述,雖與蘇志宗之證詞有異,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所述不實,自應為有利之認定,認被告尚未實際取得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柯怡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判決主文)編號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主文本院判決主文1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㈠許晋誠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撤回上訴)2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㈡許晋誠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撤回上訴)3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㈢許晋誠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撤回上訴)4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2許晋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許晋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5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一㈤許晋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門號○○○○○○○○○○號手機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撤回上訴)
附件:(通訊監察譯文,A:許晋誠,B:蘇志宗)
編號監察目標通話號碼通話時間通話內容基地台地址1000000-000-000(發話)000000-000-0002020/11/18上午07:57:32至08:00:11B:喂A:喂,你說怎樣B:你現在人在哪A:我在去工地的路上啊B:我叫我朋友過去就好了啊A:你叫你朋友過來B:嗯啊A:不過我沒有那麼多啊B:哈A:我現在沒那麼多B:不然你有多少A:我現在身上剩1千塊而已B:我要看他還有多少錢?不然叫他要先來我這邊拿一拿再過去A:哈B:叫他先過來順便拿一拿,拿錢過去給你啊A:哈,拿錢過來給我?B:嗯啊A:你現在到底要幹嘛啦B:査某ㄟ,要我這一種的捏A:嘿B:你不是聯絡好了嗎A:那隨時聯絡都有啦,你現在是要我幫你處理粗工嗎B:對啊,粗工啊A:你朋友要拿錢過來給我喔B:嗯啊A:他現在要過來還是怎樣B:是啊我有叫他過去你那邊A:要半天就好喔B:半天就好啊,阿一天多少?A:一天喔不知道是3還是35,你就知道那個人...B:不是捏?一半捏A:嗯啊..B:我等下再打3G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0號(嘉義縣○○鄉○○段000地號)2000000-000-000(發話)000000-000-0002020/11/18上午08:13:10至08:13:43B:喂,怎樣A:喂,好了啦,你可以叫他過來了B:我朋友嗎A:嗯啊B:他等一下就過去了A:好B:你先幫我貼一千,我晚上再跟你算A:好B:處理一下A:好3G嘉義市○區○○里00鄰○○○街00○00○00○00○00○00號7樓頂3000000-000-000(受話)000000-000-0002020/11/18上午11:41:02至11:41:50A:怎樣B:你在幹嘛A:做工啊,幹嘛,要幹嘛快說啦B:那個品質怎麼這樣A:怎樣B:品質差那麼多A:我哪知,這是今天才接觸到的B:喔,這是新的喔A:是啊B:喔,好啦好啦,你今天幾點會下班我過去找你啊A:你一樣過來這邊啊B:喔好啦4G嘉義市○區○○街000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樓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