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前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