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麗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貳個(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含有白色粉末之殘渣袋2個(總毛重0.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雖因袋內白粉量微無法稱重,然袋內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之情,有該院民國97年9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頁),是扣案之上開殘渣袋既有海洛因成分殘留,而無法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析離,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