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九0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二期(九十四年度)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案件,前經聲請人對相對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並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19號裁定提存面額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公債甲類第2期(94年度)登錄債券以供擔保在案。茲因上述債券將於民國99年1月24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95年度存字第2909號提存書1紙為證,經核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遂准由聲請人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以供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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