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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