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述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述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未見違約金之約定,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