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志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聲請狀人未見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影本。
二、請分別列出各個門號之帳務明細、請求之專案補貼款。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