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羅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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