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60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一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叁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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