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312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受告知人甲○○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94年度仲訴字第11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8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5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43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並有原告所提出陳報狀一份在卷可按,自應撤銷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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