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黃紹紘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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