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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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收受贓物罪│收受贓物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間某│民國97年8月6日│民國97年8月18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刑法第349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項│第10條第2項││││││├────┼────────┼────────┼────────┤│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毒偵│││第18003號│第18003號│字49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壢簡字第││實││513號│513號│2913號││審├──┼────────┼────────┼────────┤││判決│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審簡字第│97年度壢簡字第││判││513號│513號│2913號││決├──┼────────┼────────┼────────┤││判決│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4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