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訊問被告後,著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