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上訴人鴻峻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 莊惠傑 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其上訴期間至101年11月18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書狀遲至101年11月20日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