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97號上訴人鴻峻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上訴人 莊惠傑 被上訴人 陳榮華 被上訴人 沈春豐 被上訴人 陳順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國增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