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01號原告金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怡文 被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獻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ㄧ百零一年ㄧ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