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81,809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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