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盈嘉受刑人鄧聖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盈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沒入業經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而由具保人繳納後,固獲釋放。但俟該案確定,檢察官將通知到案執行之傳票,分別合法送達至受刑人及具保人於當事人欄所示之住所後,受刑人並未於指定之期日到案。嗣檢察官核發拘票,派警至受刑人上開住居所為拘提,亦無所獲,有卷內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之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案紀錄表可稽。參以受刑人目前並未在監或在押,有卷內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認業已逃匿,依上規定,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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