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及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於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確定,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其於九十年七月三日應 洪登樂許煥章黃光輝 之邀,出名至誠泰商業銀行新埔分行開立第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其明知開戶後請領如附表所示之八張支票係交付許煥章使用,而並未遺失,因許煥章等人當初應允要給其報酬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承諾未履行,為使附表所示支票無法兌現,遂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書為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該等支票遺失為由,向誠泰商業銀行新埔分行申報掛失止付,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上填載該八張支票遺失,報請警察機關協助偵查侵占遺失物罪嫌,以此未指定犯人之方式,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嗣附表所示支票之執票人 呂紹味 先後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及五月三十一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書為九十年一月二日)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提示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二張支票時遭拒絕付款,經警尋線查悉上情。
二、前開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許煥章、呂紹味、 黃陳憲 、黃光輝、洪登樂等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述明確,復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紙、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二紙、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支票影本七張、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支存開戶資訊一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被告於本案裁判確定前自白,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論及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二張支票之未指定犯人誣告部分。然查被告係同時將附表所示八張支票交付許煥章使用,並至付款銀行同時申報八張支票掛失止付,報請警察機關偵辦,自係就八張支票同時未指定犯人誣告,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提及之其餘六張支票,與已起訴之二張支票既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票號│票載日期│面額│發票人│付款人│帳號│││││新臺幣││││├──┼─────┼─────┼────┼───┼────┼─────┤│一│GB0000000│不詳│不詳│甲○○│誠泰銀行│000000000│├──┼─────┼─────┼────┼───┤新埔分行│││二│GB0000000│90.11.30│五百萬元│同右│││├──┼─────┼─────┼────┼───┤│││三│GB0000000│91.1.31│同右│同右│││├──┼─────┼─────┼────┼───┤│││四│GB0000000│91.3.31│同右│同右│││├──┼─────┼─────┼────┼───┤│││五│GB0000000│91.5.31│同右│同右│││├──┼─────┼─────┼────┼───┤│││六│GB0000000│91.7.31│同右│同右│││├──┼─────┼─────┼────┼───┤│││七│GB0000000│90.9.30│一百萬元│同右│││├──┼─────┼─────┼────┼───┤│││八│GB0000000│90.11.10│二百萬元│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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