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選簡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乙○○
丁○○丙○○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