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聲請人 于翠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99-ND-00000000至99-ND-00000000其中之7張股票之詳細股票號碼並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八張股票之內容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每張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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