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445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志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戶籍謄本顯示為賴「志」芳)。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