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游佳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共有人 蕭泮桐蕭再成 等人起訴前已死亡,請提出
  所有已死亡土地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
  之證明,並追加其所有繼承人為被告。
二、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請
  補正正確之共有人為被告。
三、尚有部分被告之戶籍謄本未提出,請提出所有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起訴狀上之地址為正確之地
  址。
四、被告 蕭李媛蕭怡君蕭筱萍 非土地共有人,何以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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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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