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廖湘立 被告 潘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 丁柏崴 部分,已移送本院民事庭; 余彥輝 則經多次傳喚,均未到庭,已發佈通緝,故暫不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