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盤 原告與被告滿億營造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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