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6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二)本件聲請人應為基金會董事 黃碧恭 ,請具狀更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