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聲請人 蘇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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