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啟太 、 徐啟晶 、 張徐艷玫
、乙○○、甲○○及 徐艷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