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 陳建程 被告 陳進博 (即 江汝騏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 江文甘 (即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江汝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進博、江文甘為江汝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汝騏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死亡,江汝騏之女 張沛婕 已拋棄繼承(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66號),陳進博、江文甘為江汝騏之父母,依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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