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學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陸學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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