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告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張家豪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