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049號、97年度偵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3月2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另於97年6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