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乙○○
122被告甲○○
5巷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