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5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5858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陳之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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