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5858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陳之陽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