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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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36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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