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雷濬嶸
孫凡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林欣慧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田文
陳田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林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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