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堅鼎勞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訴訟代理人 詹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輝達營造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106年9月20日│50,400元│C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