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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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