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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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潮簡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南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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