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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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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